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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在讨论“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吧。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执行问题
网友的回答大家最信服,他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此,对于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的行为由各地政府主管室内装饰行业的部门(建设部门或者经委部门)负责处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什么?
网友说:这个不敢瞎说,还是听听楼下专家意见吧
普通住宅小区目标人群
网友认为 :有关装修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 管理,保证装饰 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普通住宅小区目标人群
网友认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一 级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一)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 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二)房屋管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五)保洁服务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六)绿化养护管理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二 级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一)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二)房屋管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五)保洁服务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六)绿化养护管理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三 级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一)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二)房屋管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1、小区24小时值勤。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3、车辆停放有序。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五)保洁服务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六)绿化养护管理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望采纳
单位物业服务收费
网友说:乐市价发[2008]122号━━━━━━━━━━━━━━━━━━━━━━━━━━━━乐山市物价局 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局、乐山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川价费[2003]2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川价费[2003]52号)、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乐山市物价局会同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依据牧业服务的社会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分级分等定价原则制定和调 整,并向社会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合同中协商约定,同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各区(市)县、自治县牧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乐山市中心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三、乐山市中心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由与物业服务等级(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构成(附件1)。四、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由乐山市物价局会同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分别根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并公布(见附件2)。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结合不同物业项目的实际,按照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设施设备条件,以及满足其正常运行、维护的要求,分别在相对应的服务等级指导价内协商,并与业主在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六、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设施设备等条件超出或达不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或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结合实际,参照五通桥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七、为规范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的各种收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可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施工方收取,高层和多层住宅均按不高于0.0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计算。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了装修管理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工出入证押金及工本费、装饰装修保证金。公共楼道维护费、电梯使用费属于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不可重复收费。造成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另行承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垃圾的,清运费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2.0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由装修企业或装修人在该标准中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八、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建设单位或营销部门协助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统一标准全额缴纳。九、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所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的,其机动车车位租金及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停车场所产权属业主共有的,其机动车停车是否收取停车服务费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小区内的停车场所依法对外开展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其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核批,同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十、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不得提前累积预收。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十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在建筑区划内的显著位置或者收费场所,公布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相关等级标准。业主认为收费内容属违规收费或收费无依据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十三、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五、本通知从2008年6月1日起试行。乐山市物价局、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乐市价调[2004]31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附件:1、乐山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2、乐山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二 O O 八 年 五 月 十 五 日主题词:规范 物业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房管局 乐山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印发附件1:五通桥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住宅类型 服务等级 指导价(元/m2)多 层 一级 0.50-0.80 二级 0.40-0.70 三级 0.30-0.60 四级 0.30以内高 层(电梯公寓) 一级 1-7层 0.50-0.90 8-17层 0.90-1.30 18层以上 1.30-1.70 二级 1-7层 0.40-0.70 8-17层 0.70-1.00 18层以上 1.00-1.30 三级 1-7层 0.30-0.60 8-17层 0.60-0.90 18层以上 0.90-1.20注:1、多层住宅指7层(含)以下住宅。附件2:乐山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一级项目 内容与标准(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每日巡查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规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随时巡查;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五)保洁服务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做到每日清运。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共用部位玻璃、路灯、楼道灯保持清洁。及时清除道路积水。3、共用雨、污水管道、雨、污水井按时检查。视检查情况及时清陶;化粪池要做到及时检查清陶。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5、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裁补种,无杂草、杂物。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级项目 内容与标准(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每3日巡查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6、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7、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8、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规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加强巡查。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3、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五)保洁服务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电梯厅、楼道做到每日清扫。楼梯扶手、共用部位玻璃、路灯、楼道灯做到及时擦洗清洁,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及时疏通;雨、污水井按时检查,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陶;化粪池发现异常及时清陶。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5、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三级(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6、公示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8、按合同约定规定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9、每年至少一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6、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7、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3、车辆停放有序。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2、小区公共场所、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共用部位玻璃、路灯、楼道灯保持清洁。3、加强对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雨、污水井检查,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发现异常及时清掏。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六)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四级1、服务项目按照三级指导标准确定。2、服务内容和标准参照或部分达到三级的内容与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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